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成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设置计财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代表学校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七条 校内后勤、党费、工会、公积金及基建等会计业务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校医院做为二级财务机构,其会计业务必须接受学校计财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遵守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或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后勤实体),在财务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主管委任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内部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学校“大收入、大支出”的财务收支管理;有利于加强学校的预算管理;有利于维护学校的经济秩序。会计核算科实施对会计业务的统一核算和学校各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内部管理单位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校财务、人事部门按照设置财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征得校长同意。需开设账户的要经计财处和校长批准后,由学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监管。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定期向计财处报送会计报表,严禁截留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二级财务单位会计主管的聘任需征得主管校长和计财处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要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教育厅审核汇总报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当报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支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校内各经费使用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收支项目和数额报计财处,经计财处汇总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经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支。计财处将按照“归口管理,包干使用”的经费开支原则,将公用经费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各部门按经费的性质和用途按程序掌握使用,计财处对经费实行指标控制,并监督各部门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应由经费主管部门写出增加用款计划的申请报告,报计财处和主管财务的校长,在学校预算调整时,根据预算实际调整的幅度,经校务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预算追加部门项目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各项“规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按票款分离等收费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待财政核拨后,将核拨数列入事业收入。
(二)学校的各项“规费”收入,统一由计财处办理,全部纳入收入预算,校内其他部门都不得办理“规费”的收费业务。
(三)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科研成果的转让等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并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支出是指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
第三十三条 事业费支出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承德医学院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项目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接受各级经济责任主管部门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和检查,不得虚列虚报,对于违反支出规定的各类事项要及时纠正;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内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的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年度收支差额和偿还学校发展贷款本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高校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收入现金不记账,代保管账外现金,必须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数额一致。
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执行省财政厅、审计厅建账监管的规定,必须有利于学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基本存款账户要在国家合法的商业银行开设,严禁多头滥设账户。二级财务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财务主管校长和计财处批准,并报开户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在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经办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数额较大时,要报请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尚未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材料、教材,白大衣、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这类物资的存储和保管对学校的各项业务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校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二是认真做好月末和年底的清查工作,对于盘亏、盘盈、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调入、调出、报废、有偿转让及转为经营性资产等处置行为,按《承德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般在季末或年末进行重点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通过清查盘点,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改进管理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业已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意见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不管以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必须出具可行性报告,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教育厅、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对外投资的收益要全部上交学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财务部门在平时应注意及时清理和结算。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财务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二条 学校申请借(贷)款,必须按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先由学校提出债务预算上报教育厅、财政厅,经批准后由政府债务平台统一办理借(贷)款事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三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调整或撤销,应成立由财务主管校长任组长,由审计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定期向教育厅有关主管部门、财政厅及其他有关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是对学校事业发展和办学效益的综合反映。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纪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财务监督是由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纪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计财处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对校内各单位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在实施中,应将三种形式有效的结合起来,从而对学校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主在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通过网站、公示栏等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承德医学院下发的承医政发财字[2003]1号《承德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承德医学院
201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