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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4-11信息来源:人事处字号:[ ]


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承德医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特制定我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一、岗位聘用范围

学校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管理岗位聘用范围。主要包括:学校机关各部、处管理人员;学校各部、处、系、所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后勤集团的管理人员。

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的原则:坚持以编制为基础,在编制控制数内设置岗位的原则;坚持精简、高效、以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坚持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具体的原则。

(一)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773)的15%,即116个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数按照省委编办及教育厅核定的处级以上领导职数执行,七级以下管理岗位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4:3:2:1”的结构比例设置。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管理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具体条件除符合第(一)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管理岗位人员应为干部身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6、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聘用:现任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办事员职务的人员在岗位设置数额内,可以直接申报对应的职员岗位。若岗位数不足时,可采用以下办法聘用:(1)按任同级职务先后。(2)任下级职务先后。(3)学历高低。(4)参加工作时间先后。(5)来校时间先后。

3、从各类学校招聘的应、往届毕业生,在岗位设置数额内

(1)、获博士学位毕业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可以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

(2)、获硕士学位毕业的研究生见习期满, 可以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可以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

(二)聘用程序

1、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岗位聘用工作资格审查和业绩量化组。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核定聘用管理岗位数,制定聘用方案,经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批准,最后将聘用方案向全体职工公布。

3、应聘人员填写《承德医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任职批文复印件。

 4、学校岗位聘用工作资格审查和业绩量化组,对申报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评议,将拟聘人选报学校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进行审核,最后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公示岗位拟聘人选。

6、聘用结果上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聘约

(一)学校与受聘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管理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

 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本聘期结束前退休或调离的人员,其合同终止时间为退休或调离时间。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2、在聘期内未经单位同意,擅自脱离现聘用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3、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4、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犯有违纪错误,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未满1年者。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2、经学校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因个人原因要求辞聘,经学校同意的。

4、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单位批准调出、流动的。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除上述情形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必须在合同解除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在学校未做出明确的答复前,管理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 、 聘任期间的待遇

(一)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管理岗位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管理岗位等级发生变化时,其工资待遇也按上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权利。

七、聘后管理

学校依照按岗考核的原则,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本年度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的依据。对考核基本称职者应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 

八、未聘人员安置

未被管理岗位聘用的人员,交人事处按待岗处理,相关待遇问题按承医政发199962号文件中附件3《承德医学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待其具备聘用条件时可参加相应管理岗位的聘用。

九、附则

(一)承德医学院管理岗位首次聘用期限为2009年4月至2013年3月,以后聘用期限为3年一个聘期。新进人员、新任职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

(二)五、六级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应符合学校正处级、副处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三)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根据高校管理工作的特点,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上级要求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双肩挑),原则上在管理六级(副处级)及以上岗位设置,须报省批准。

(四)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在管理岗位设置数额内可以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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