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我校在中药学、应用心理学本科专业试行学分制。为做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信告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持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部)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各项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我校在中药学系和应用心理学本科专业试用学分制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记学分。
第八条 学习年限: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四至八年内毕业;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七年内毕业;三年制专接本学生、三年制专科学生基准学制为三年,在此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三年毕业,不得提前毕业。二年制专科学生基准学制为二年,在此基础上最多可延长三年毕业,不得提前毕业。
无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其专业规定的年限计算。
第九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见《承德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必修课:指为达到基本培养规格(知识结构、技术水准和业务能力)而规定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及专业必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为各专业学生应当修读的公共课程,专业必修课为各专业确定的本专业学生应当修读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按照专业的业务范围和方向分设的若干组选修课,用以加强和深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的特点,在教师指导下选择修读。
任意选修课: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需要、志趣和能力,自由选修拓宽基础知识面、改善横向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课程。
第十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凡一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占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应当重修该门课程(经学校同意可免修或自修该门课程者除外)。
(二)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试,至期末未完成的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抄袭他人作业的视同作弊。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堂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等组成。各门课程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性质而定,一般占20%-30%。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严重错误的学生,视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并须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大学英语为必修课,每学期分别按一门课程进行校内期末考试。我校本、专科学生以自愿报名原则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统考。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部确认,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共体育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以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
(二)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期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每门课程学分绩=课程学期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
(三)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者,在计算该课程学分绩时, “课程学期百分制成绩”均以重修实际成绩记入统计。
第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
第十七条 凡是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的学分绩均记入学生平均学分绩。选修课的学分绩则不记入平均学分绩。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生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的,无论必修或选修课,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当年重修,并按《承德医学院考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逐级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可于毕业前最后一学期酌情给一次重考机会,但作第二次重修记录。
毕业前重考旷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的,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各学院(系、部)按学期进行汇总,毕业时制成《承德医学院学生历年成绩表》一式两份,送交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加盖教务处印章,分别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三章 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警示规定学分前,必修课均应重修(重考)。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次数不限。重修(重考)后的成绩按重修实际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重考)的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等字样。
学生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修办法:
(一)各学院(系、部)应当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本部门考试不及格名单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酌情统一安排学生的重修。
(二)重修在下一学期进行,课程及任课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于重修人数低于10人的课程学校不再进行统一安排,重修学生随下年级听课或自修并参加考试,学校可安排教师进行集中辅导和答疑。
(三)重修学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及格者重修成绩以重修实际成绩进行核算。
(四)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征得班主任、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系、部)及教务处的同意,经教务处统一安排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应当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办理重修手续擅自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重修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进入临床教学前一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尚未达到须作退学警示处理标准时,教务处在下一学期安排重考。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应当参加由学校重新组织的重考。重考按重修考核对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如确属特殊情况,学生应当持有关证明(住院证明或我校附属医院急诊证明,特殊事故须持特殊事故证明)提出申请,班主任证明情况属实,学院(系、部)审核并签字后上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一)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其成绩按实际考分登记,并注明“缓考”字样 。
(二)缓考不及格者准予重修。
(三)经查缓考原因不属实者按旷考论。
第四章 免 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学院(系、部)审核后,经教务处考核、批准,可免修有关课程。
第二十七条 免修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办理,经教务处批准免修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第二十八条 凡经批准免修的学生,应当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考核通过的,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进入临床教学后(毕业实习)的所有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军事课、选修课、劳动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五章 辅 修
第三十条 成绩优良并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允许辅修另一专业课程(辅修以学生自行选课方式进行)。毕业时,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相应的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辅修完另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发给辅修证书。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修满辅修专业最低学分的,取消所选辅修专业,所得学分记入任意选修课。
第三十一条 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的学生,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第一、二周在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办理选课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选课手续后,由教学秘书同相关学院(系、部)联系予以安排。选读辅修专业,五年制学生自第五学期开始选读,四年制学生自第四学期开始选读。
第三十二条 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载入学生成绩表,不及格课程不记入,也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本专业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其主修专业规定的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退学警示一次,退学警示期为一年,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考勤管理遵照在校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须在收到退学警示通知后二周内办理退学警示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退学警示前及格的课程,退学警示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高分次记分;未修课程或已修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在退学警示期内所取得的本专业必修课学分低于其主修专业规定的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三年的;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家长签字同意),经说服无效的;
(七)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核,由校务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承德医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期满,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须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并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抚养人),帮助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三)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三年)以上或专科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退学警示期间或应予以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系(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本人申请,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学院(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送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二)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三)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
(四)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五)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呈报有关材料(病情诊断证明等),班主任写明情况,所在学院(系、部)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办理《休学证明书》及休学手续后不得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应当在一周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承德医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四)休学期间其户籍关系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可视情况调至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而未续假的,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毕业实习和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除急诊外,病、事假均需事先请假,事后补假无效。
第五十条 病、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含七天),由所在学院(系、部)批准;请假超过七天以上的,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最多不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立即持原请假单到批准部门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请假在一周内,由带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公假须主管部门(及主办部门)出示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公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十二条 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当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向指导教师交代清楚,否则发生问题自负。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三个方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且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对于学习基础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而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情况下,普通本、专科生(含专接本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长的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应当在毕业当年的9月底前办理完毕,并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籍根据延长学习期限期间所修课程的性质编入相应年级(如重修或部分重修基础阶段的课程,学生编入进入临床教学或教学实习基地前一年级学习;如重修临床阶段课程,学生编入原实习医院或教学实习基地学习)。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
(一)修满本专业基本学制年限,仍未能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学生本人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学生在校年限超过本专业基本学制三年,但仍未能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的;
(三)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不得返校重修。
因未解除留校查看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最低毕业总学分的本科生,准予提前毕业离校并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年底前提出申请,并附在校各学期所学课程成绩以及最后一学年拟学课程计划,经所在学院(系、部)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允许提前报考研究生。
第五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可取得肄业证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