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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3-05-31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教务处字号:[ ]


承德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与学校教务处联系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卫生科或者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院系(部)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卫生科或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出书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分为五年或四年,专接本学生学制为三年或二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或二年。

第八条  五年制本科专业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7年;四年制本科专业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专接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三年制专科专业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二年制专科专业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经教研室及系(部)主任签字后送教务科载入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考试课程的科目、日期,根据教学计划与教学校历安排,由教务处负责制定。考核日程表于考试前两周向学生公布,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5门。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以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口试、实验(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按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并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一条  考试内容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撰写论文、科研设计等多种形式的考试方法。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毕业考试不超过三小时,口试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学生期末考试试题由教务处从校级题(卷)库抽选,或使用国家试题库试题,或使用外校试卷。毕业考试的试题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考试课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课成绩评分一般以平时成绩为主。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承德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应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后及格者按一次补考记)。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应当重修。    

第十四条  除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教育、体育、有实验(实习)的课程以及劳动课不能自修免修外,其余凡经过学生自学可以完成的课程,由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由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课考试成绩作为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按照《承德医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有1-3科考试成绩在30分(含30分)以上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是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百分制记分,经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教务科在学生成绩记载上一律记60分。补考试卷的难度和评分标准应与正常考试相同,不得随意降低考试难度和评分标准。单科考试成绩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应予重修(重修及格者按一次补考记)。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理,按《承德医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承德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执行。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该课程机会。

对擅自旷考的学生,其旷考课程没有成绩,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确实有悔改表现者,在毕业前可由本人向年级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及格者可记60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履行批准手续。对无故旷课学生将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重修及格者按一次补考记)。

 

第五章  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留、降级处理:

(一)一学期有四门必修课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经补考有三门必修课课程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课程考试中,有两门必修课课程成绩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者;

(四)新生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达到降级标准后处置办法规定如下:

1.四门必修课不及格的,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后三门或三门以上不及格者降级(第二学期可原班试读,学年结束后降至下一年级);补考及格或有两门(含两门)以下不及格的,不做学籍异动,不与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产生关联。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申请补考。

2.两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的,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后两门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第二学期可原班试读,学年结束后降至下一年级);补考后有一门不及格的,不做学籍异动,不与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产生关联。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申请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及各学期安排的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应在下学期重修,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学生本人应当在留、降级期间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相关课程的成绩记载均以学生留、降级后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依据。学生学有余力,由本人申请,所在年级办公室推荐,院系(部)负责人同意,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室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室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该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本人申请,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院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送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二)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三)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

(四)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教务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五)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对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学生处经办人、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

(六)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学校要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材料不得上报。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资料,对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规定参加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学生在节假日,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也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年级办公室审批;学生请假4-7天经年级办公室审核同意,报院系(部)审批;学生请假7天以上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报至学生处批准;毕业实习期间的学生请假,按有关实习期间请假规定执行。学生请假除患有急重病或紧急情况,不得他人代办请假和事后补假。请病假者应当有学校卫生科或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请事假要申明理由,经批准后才能按事假处理,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期满,要立即到年级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有关旷课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承德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卫生科或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息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专业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也可以先后休学两次,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专科专业学生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系年级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书(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卫生科的意见),经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院系(部)申请复学,交验休学证明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卫生科或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本人所学课时超过原年级所学课程三分之二,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定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成绩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系(部)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考试不及格或者在校学习累计有四门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二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4年,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5年,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7年的;

(四)经校医室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  退学不是一种处分。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或院系(部)按学校规定提交校务会讨论研究,由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退学学生涉及其它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根据《承德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

(二)未通过《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三)毕业前课程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因课程考试、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下一年5月份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随下一届学生考试。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实习期间,因病假或事假缺实习的学生,补足其所缺实习的时间后方准予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校务会复议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第四十二条  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承德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应承担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有关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及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按河北省教育厅要求时间上报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承德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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