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热爱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各门成绩考试合格,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 3、参加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三条 我校具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将申请合格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凡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累计三门(含三门)以上主干课程为补考或重修者。 2、在校期间违反考试纪律或无故旷考者。 3、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