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权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任期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办公室秘书3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由各部(处、系)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定硕士学位课程;
2.审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4.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做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将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6.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它问题;
8.审定关于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9.负责制定和修改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人员,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1.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培养计划 ,修完学位课程,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课题调研、实验、实际调查等实践工作,工作表现良好,提交的论文经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分、学位课程和学术水平要求
1.研究生在答辩前必须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理论;
3.学习3~5门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
4.掌握1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的阅读和笔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外文摘要,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5.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6.学位课程考试若有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若有2门以上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虽有1门但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按时申请论文答辩。选修课不及格需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且只能重修或改选1次,仍不能通过者不得按时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是1篇系统而完整的学位论文。要求语句简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工整,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的话。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该具有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3.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以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学位论文应该在学习期满完成,不能按时完成者需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因违纪等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论文工作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二次论文答辩仍不能通过者;
4.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申请及正当审批手续者;
5.学位课程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未达到要求,从而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研究生一般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提交前,应在科室内汇报研究结果及有关情况,与会者就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导师应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论文的新见解或新内容;作者的科研能力。对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提出建议。
2.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评审人员由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论文评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既包括优点也包括不足之处,就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作出客观评价,供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及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的评语应密封传递。
3.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实施办法》
4.硕士生获得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学分,成绩合格,完成硕士论文的撰写并经评阅人评议同意答辩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内容:
1)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1份;
2)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书1份;
3)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1份;
4)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表1份;
5)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提交论文审批表1份
6)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书面意见书1份;
7)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表2份。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是否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综合衡量,作出是否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论文评阅人、允许答辩、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应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导师资格的正高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所带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组成员只能有1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工作,但答辩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研究生的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2周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将答辩人的姓名、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时间、地点以海报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答辩过程中,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的工作;秘书可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兼任;非答辩委员会成员担任秘书时不参加投票。
答辩程序如下:
1.开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议程;
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员就报告内容向研究生提出质疑;
5.回答问题结束,休会10—20分钟,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评议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水平;
3)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4)投票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时,方可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5)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
6)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内容;
7.结束。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后,秘书协助申请人在1周内将有关答辩表格、学位申请书等材料整理齐全,送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对申请人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办理学位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研究生必须在5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研究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承德医学院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3.硕士学位论文3份及论文电子版;
4.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情况一览表;
5.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申请登记表;
6.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7.论文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8.答辩委员会决议;
9.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10.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记录;
11.其它客观存在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学分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授予会议,根据对学位申请者的全面审核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对外公布,并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将获得学位研究生的相关数据信息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1.在学位申请与评定期间,毕业生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2.在学位申请中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申请送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2.对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由研究生学院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仲裁。
第五章 论文答辩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将论文答辩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论文答辩的论文,1份送校图书馆存档。对学位论文管理有相关规定或协议的按规定或协议办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