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承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指导与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科技规划、学科建设、科研计划、科研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专家及高层次人才推荐。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特殊情况可以是副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覆盖我校主要学科领域与重要研究方向。 第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39人,每个学科1-2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3人,秘书长1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院长委托审议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负责学术规范的管理,为学校学术规范的最高仲裁机构;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负责校内及向上申报的科技项目、成果等的论证、评审; (四) 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五)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四章 任 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 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工作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更换。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授权秘书召集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1/2以上(含)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