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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4-11信息来源:科技处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承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指导与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科技规划、学科建设、科研计划、科研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专家及高层次人才推荐。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组成(特殊情况可以是副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覆盖我校主要学科领域与重要研究方向。

第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39人,每个学科1-2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3人,秘书长1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院长委托审议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负责学术规范的管理,学校学术规范的最高仲裁机构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负责校内及向上申报的科技项目、成果等论证、评审
        (四) 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五)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本章程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长批准。

第四章  任  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  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工作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更换。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授权秘书召集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1/2以上(含)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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