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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关于下发《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8信息来源:教务处字号:[ ]


 

承医政发﹝2017﹞65号

 

承德医学院关于下发

《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承德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下发《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承德医学院

                                 2017年9月8日

承德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承德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承德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各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30至40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席2人,办公室秘书4人,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各院(系)负责人及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3.审议通过拟授予硕士、学士学位名单,做出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议通过或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7.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情况,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2.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查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

4.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硕士学位申请材料,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名单;

6.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7.审定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8.组织开展申报学位授权点工作,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工作;

9.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3.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形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4.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5.组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6.筹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就特殊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题;

7.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一般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且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5.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根据各门课程、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成绩,确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任何一条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

2.在校期间有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必修课和选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4.必修课重修的门数达三分之二者;

5.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小于65分(含65分) 者;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1.实行学年制的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和考查课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成绩及格者,四年制本科专业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成绩及格者,专升本专业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经补考成绩及格者;

2.留、降级后又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3.在校期间受过各种纪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者;

4.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成绩不合格者。

毕业后一年内处分被解除或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由院系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学生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一般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应材料(包括学位评定书)报教务处。针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年级负责人通知学生本人,无异议后将相应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的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考试成绩后,提出普通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六月例会,讨论确定通过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为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打印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名单以学校公文形式下发,在校园网公示后,上报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学位授予信息;

4.各院系在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后,指派专人填写承德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后,连同学位评定书交学生处学生档案室,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获得毕业资格者,应于下一年5月底前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按照本科生培养计划,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各门成绩考试合格,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主干课成绩平均在65分(含65分)以上,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良好;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考核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

3.本科毕业前通过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1.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3月底前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次年4月底前到各地市卫生局指定的助考机构办理申请学士学位相关手续,申请材料由各地市卫生局的助考机构提交承德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及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学校公文形式下发,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申请人;

5.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凡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者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学分.学位课程和学术水平要求

1.研究生在答辩前必须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理论;

3.学习3~5门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

4.掌握1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的阅读和笔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外文摘要,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5.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6.学位课程考试若有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若有2门及以上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虽有1门但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按时申请论文答辩。选修课不及格需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且只能重修或改选1次,仍不能通过者不得按时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本学科专业工作,以总结专业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专业实践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专业实践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案例分析;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学位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位论文。

3.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该具有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4.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5.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以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学位论文应该在学习期满完成,不能按时完成者需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6.学位论文格式符合《承德医学院毕业研究生论文撰写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研究生一般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提交前,应在科室内汇报研究结果及有关情况。导师应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导师及科室对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提出建议。

2.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评审人员由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论文评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就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作出客观评价,供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及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的评语应密封传递。

3.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实施办法》。

4.研究生获得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学分,成绩合格,完成硕士论文的撰写并经评阅人评议同意答辩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是否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综合衡量,作出是否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论文评阅人、允许答辩、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应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导师资格的正高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所带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组成员只能有1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工作,但答辩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研究生的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2周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将答辩人的姓名、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时间、地点以海报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答辩过程中,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的工作;秘书可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兼任;非答辩委员会成员担任秘书时不参加投票。

答辩程序如下: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议程;

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人员就报告内容向研究生提出质疑;

5.回答问题结束,休会10~20分钟,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评议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水平;

(3)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4)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时,方可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5)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

(6)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内容。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办理学位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研究生必须在5月31日前提出申请。

2.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研究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确定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和不授予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以学校公文形式下发,在校园网公示后,并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将获得学位研究生的相关数据信息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将论文、答辩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通过答辩的论文,送校图书馆存档,对学位论文管理有相关规定或协议的按规定或协议办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生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前,提前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拒绝签收告知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承德医学院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得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承德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与学位有关的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悖,以此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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