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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8-04-13信息来源:工会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承德医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合一的组织形式,统称为承德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三条  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强化教职工“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承德医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定期听取教代会工作汇报,学校行政领导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要支持党委、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开展各项工作。要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审议内容):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在讨论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须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选区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各选区也可以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三条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全校代表总名额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0%-15%,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代表要对选举单位教职工和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纳入调入单位管理。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予以撤换:

(一)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

(二)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一次不参加教代会的;

(四)有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撤换代表应由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同时,允许被撤换者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因终止、撤换或其他原因需增补代表的,按选举程序规定补选。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资深教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或几个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由代表推举正、副团长。

代表团正、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代表团在大会闭幕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的精神;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三)接受学校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工会女工委员会委员等。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邀请部分非代表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凡遇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召开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须有2/3以上工会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须有工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征集情况应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三十四条  提案人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第三十五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教职工代表和群众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及教职工生话福利等方面的问题,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属于学术问题或个人的具体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由校工会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必须在教代会召开前广泛听取意见,并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

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四十一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审阅。

第四十二条  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承德医学院教代会的任务与职权》《承德医学院教代会的组织机构及任务》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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